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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经济特区征地补偿

汕头市经济特区征地补偿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2024-02-20 21:10:08 已帮助42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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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了什么

《条例》指出,征地补偿,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农转居人员)和其他权利人给予的补偿。征地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公平补偿,妥善安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原则。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本辖区内的土地征收工作。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公开征地补偿安置信息,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在政府和部门网站发布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村(社区)、村民小组内张贴。


其中,征收村(社区)集体土地的,在村(社区)公示栏张贴;征收村民小组集体土地的,在村民小组办公地点张贴,村民小组没有固定办公场所的,可在该村民小组内村民聚居地的明显位置张贴;征收镇(街道)农民集体土地的,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张贴。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拍照或者摄像对公告张贴情况进行取证,组织张贴公告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农民代表共同签字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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