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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措施时间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4、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5、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是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6、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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