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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混同和连带债务

人格混同和连带债务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5 10:09:22 已帮助41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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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公司和股东的人格混同

为有效解决股东个人责任及风险的预防问题,我们应在以下环节,对股东的商事活动予以特别的警示,并依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范建议,主要包括:公司设立活动(如出资管理,认缴出资期限安排及履行);公司运营、治理活动(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程序规范);管理层的构成及公司的关联交易规则;公司财产的流转、收益、安全等交易合规与真实性掌控;股东权利(收益权)实现的合法途径(公司利润分配的法定程序);不可忽视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人格消灭的唯一途径:破产程序或解散、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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