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果仅以
结婚登记时间作为划分
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的界线,认定该车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悖于民间习俗,必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如果尊重传统习俗,认定嫁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
彩礼问题在我国一些地区普遍存在,对此完全不管,可能会使一些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司法解释(二)规定了可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