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试行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造成严重亏损; 3)不能清偿至期
债务。此破产原因中什么样的情况才算“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很难认定和操作。
民诉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中关于破产原因规定了两个条件: 1)因严重亏损; 2)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同样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 新《破产法》对破产原因规定了两个条件: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规定有助于改变过去实践中一直难以认定和操作的问题。 这就是申请
公司破产清算的原因,希望能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