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义: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是指违反海关
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相关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八)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
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 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