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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探视制度

1、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2、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 3、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 4、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最新修订: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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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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