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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无力赔偿30万

交通肇事无力赔偿30万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规定的定罪条件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2024-02-29 03:02:02 已帮助356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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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无力赔偿30万该怎样解决的呢?
 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涉嫌交通肇事罪,要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查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中止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因此,没钱赔偿不构成犯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一、《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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