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身为旅游公司职工的司机,在驾驶旅游过程中发生
交通事故的,构成
工伤的,有权获得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对于车上的乘客,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侵权责任法》或《
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旅游公司索赔。 1、旅游公司的司机在驾驶旅游大巴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工伤的,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旅游公司的司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属于工伤范畴。同时,工伤条例的第16条规定的
工伤认定的除外情形: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即假如旅游公司的司机属于
醉酒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将不能认定为工伤。 2、车上的乘客属于“车上人员”,因此其不能获得
交强险的赔偿,但是,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或者《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向旅游公司索赔。 3、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车,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
侵权责任。 4、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
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
违约责任。 5、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可以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