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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执法强制措施

交通警察执法强制措施
为了是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2024-02-21 13:46:19 已帮助326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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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部分规定

第十三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严禁下列行为:


1、违法扣留车辆、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和车辆号牌。


2、当场收取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金额。


3、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4、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5、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


6、打骂或者故意为难交通违法行为人。


7、因自身的过错与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围观群众发生纠纷或者冲突。


8、从事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第二节 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使用酒精检测仪、约束带、警绳等装备。


第三十七条 查处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1、发现有酒后驾驶嫌疑的车辆,应当及时指挥机动车驾驶人立即停车接受检查,并要求驾驶人出示驾驶证。


2、对确认没有酒后驾驶行为的驾驶人,应当立即放行。


对确认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要求其下车接受酒精检测。


3、使用酒精测试仪对有酒后驾驶嫌疑的驾驶人进行测试,测试结束后,应当告知检测结果;受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重新测试。


4、测试结果确认为酒后驾驶的,应当依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理;测试结果确认为非酒后驾驶的,应当立即放行。


处理结束后,禁止饮酒后的驾驶人继续驾驶车辆。


5、测试结果显示为醉酒后驾驶或者受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将受测人带至医院做血液检测,并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第三十八条 对醉酒的驾驶人应当带至指定地点,强制约束至酒醒后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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