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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交通运输工具等。设立了抵押权抵押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抵押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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