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个人债务专题 >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以个人名义进行贷款借款的行为就属于个人债务的范畴,个人债务一般都是通过书写借条收条的形式形成的,但是只有符合规定格式的借条欠条才能作为收取欠款的法律凭证。债务的履行就是债权的实现,债务和债权共同构成债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讲,有把握的债务可以满足你的需求,否则,你将无力偿还,甚至花掉你的现金储蓄,导致你破产,或大大减少你的投资。
2024-02-22 23:21:39 已帮助2247人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股权质押后如何实现债权
股权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为实现债权而设立。股权质权的实现是指股权质权人于其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受清偿时,处分该质押股权而使其债权优先受偿。 股权质权的实现,一般需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质权有效存在; 二是,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清偿,包括全部未受清偿和部分未受清偿。 根据我国《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1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三种,即折价、拍卖和变卖。股权质权的实现依赖于对受质押的股权进行折价、拍卖和变卖。但是处分出质股权必须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在折价、变卖、拍卖时,应通知公司,由公司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9条第3款规定,“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出质股权的折价或变卖的价格必须公允、合理。否则,出质人的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有权根据《合同法》第74条对折价或变卖行为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4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226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最新 最热
全部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