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除此之外,爷爷奶奶、其它近亲属、街道办及村委会等都可以充当监护人。当孩子上学的时候,学校也承担了部分监护义务。对于监护人有异议的,可以发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裁决。在特殊情况下,监护人可以请求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