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二)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
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三)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第五条 《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暗管是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 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灌注是指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