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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 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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