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人民检察院的
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
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授助义务的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四)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
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五)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
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