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构建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筑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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