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34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其中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扶养的人是来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