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采用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无须再缴纳缴纳“股息、利息、分红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想要减少或者不交股权投资转让所得税的话必须要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符合相关条件的股权转让情况比较少,因此我们还是需要按时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是企业所得税。因为如果不按时足额的缴纳相关的税款的话会导致需要缴纳大量的滞纳金以及其他罚金,这样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