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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解释

而在《物权法》公布以前的《担保法》第三十五条则规定“抵押人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物权法的出台很多担保法的条款其实已经失去了效力,以物权法为准。双方完全可以根据意思自治设立抵押合同。就算多次超出了抵押物价值,也有受偿顺序,来保护相关的利益;(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根据《物权法》第十三条之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最新修订: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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