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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类型

1、保证


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抵押


可以抵押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3、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4、权利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债券、存款单;


(5)应收账款;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5、留置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6、定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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