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代为清偿之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言,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有相同之处,但二者也有区别:
第一,代理清偿系基于代理人与债务人之间代理清偿的合意,为任意行为。而代为清偿无须有此种合意,且既有任意行为又有法定行为。
第二,代理清偿中给付的提出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而且必须有清偿的效力直接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而代为清偿中给付的提出,仅对债权人而言,可视为债务人自己提出,且代为清偿的效力也有特殊之处。
第三,在代理清偿场合,合同一般都因清偿而绝对地消灭。而在代为清偿情形下,合同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相对地消灭。
第四,在代理清偿场合,代理人可能的利益损失依代理协议处理。在代为清偿场合,第三人的利益补偿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也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代为清偿与代理清偿不同,后者一般是建立在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下,但是代为清偿其实很多时候都没有明确的一个约定,往往是代为清偿人出于一定的原因,而需要为债务人清偿。比如在出售按揭房的时候,作为购房者很有可能就代替房贷人向银行提前偿还剩余贷款。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代为清偿债务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可能认为清偿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