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为
见证人。理由是:田某在李某
借条下方空白处签名,是应李某、王某的要求,想作个借款的见证人,而不是保
证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业主遇到资金周转不灵而借钱。为
保证资金的安全,
债权人一般要求
借款人提供财产
担保或者保证人。为争取资金,有的借款人会采用欺骗的方式让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名。遇到爽快的第三人,没有仔细审查就签名了。这样,如果简单认定为保证人,与案件事实不符。本案中的田某就属这类情况。故,田某签名应当认定为见证人。这就是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了名的解答了,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