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逮捕是一项司法强制措施,实行时需要确定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确实存在逮捕的相关情况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根据实际情况来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在获得检察机关同意后由公安机关实施逮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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