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者,
禁止结婚。 那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呢? 《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及有关精神病的检查。可见,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这三类。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但是此类疾病患者在双方同意下,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也是可以结婚。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指定传染病,在《母婴保健法》第38条也对其范围作了限定,即《
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疾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当然随着医学的进步,一些不宜结婚的疾病也有可能得到治愈,又有一些新的疾病将会被发现。因此,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没有具体列举患有哪些疾病的人禁止结婚,而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具体问题仍需具体分析。 《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
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