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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人拒绝作证

民事证人拒绝作证
审判活动中,证据的完整性影响着案件的走向,如刑事案件中,证据不全,不能对犯罪嫌疑定罪。所以,在审判活动前,一定要收集完整的证据链,而且证据要合法合据,这样才能解决最后的问题。依照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派出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证据收集和提供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性,这一点非常重要。为确保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法律禁止以非法和不正当的方法收集证据。
2024-03-01 22:07:46 已帮助384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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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人拒绝作证
一、《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二、《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三、《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四、《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一、《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二、《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三、《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四、《民诉证据规则》第五十八条规定: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

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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