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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3-01 01:43:14 已帮助55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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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是怎样

裁定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9、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


10、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1、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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