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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的计算

分别不同情形作了如下规定: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因主刑不同或者是否独立适用而有所不同: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死缓、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也适用该规定。此处注意两点:一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不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而是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主刑和附加刑刑期的起算发生了分离;是虽然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始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但根据刑法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刑执行期间,罪犯的政治权利也当然被剥夺。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当然及于主刑期间。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满意的话还请采纳。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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