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期限的第一日(起算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例如,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1998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其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的届满日应当是2001年6月1日,而不是2001年5月31日。又如,专利局于1999年12月16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1999年12月31日,如果该通知书的指定期限为两个月,则期限届满日应当是2000年2月29日。
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对于专利权的最长保护期限,有关法律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而在这个保护期限内,也不排除因为一些原因,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之前就终止。当然,如果本身已经到了法定最长的保护期限,那肯定会让专利权终止,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因为,在最长保护期限后,并不能申请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