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干活出的事故,那应该是安全责任,
无责任划分。如果真要有责任,直接按
工伤进行处理,部门负责人来承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
承包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
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施工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发生
工伤事故,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施工单位没有经过合法注册,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另外,按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
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包单位承担了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施工单位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施工单位来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