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强迫交易罪的
追诉标准,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以
暴力、威胁手段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造成
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
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
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
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
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强迫交易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
(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
(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
(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