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无效申请败诉后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救济,当事人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2.诉讼中要提交新证据或补强原有证据,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像违反禁止注册规定、与在先权利冲突等。
3.若行政诉讼仍败诉,后续发现新事实或证据支持无效主张,可再次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但申请理由要与前次不同或基于新事实依据,防止重复申请被驳回。
4.要严格遵守法定时限,逾期未起诉裁定生效,会丧失救济权利。
解决措施和建议:
1.及时关注裁定书送达时间,在三十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2.认真梳理证据,积极寻找新证据或对旧证据进行有效补强。
3.再次申请商标无效宣告时,确保申请理由有别于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