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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时存在哪些免赔情况

朱** 新疆-阿勒泰 专利咨询 2026.01.15 03:07:43 363人阅读

外观专利侵权时存在哪些免赔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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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专利侵权存在多种免赔的法定情形,这些情形下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具体免赔情形如下:
-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权。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认定为侵权。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属于侵权行为。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3.解决措施和建议: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在使用相关产品或技术时,应仔细审查是否符合上述免赔情形,做好证据收集和留存工作,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侵权纠纷。如果不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可咨询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获取法律建议。

2026-01-15 08:2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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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侵权存在一些法定免赔情形:
1.若专利产品是由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那么在该产品售出后,对其进行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构成侵权。
2.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权。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时,依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为满足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相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
4.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相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该专利药品或专利医疗器械的,不构成侵权。
上述这些情形都属于法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2026-01-15 06:5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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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不视为侵权。这是为了保障商品正常流通贸易,避免对已合法售出产品的后续交易造成阻碍。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保护了在先使用者的合理权益,避免因他人后续的专利申请而使自身利益受损。
(3)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符合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的,不视为侵权。这是国际通行的规则,保障运输自由和便捷。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不构成侵权。这有助于鼓励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等,不视为侵权。这是为了满足行政审批流程的需要。
提醒:虽有这些免赔情形,但实际判断是否属于免赔需严格依据法律和事实。不同案情判断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6-01-15 05:29: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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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外观专利侵权纠纷,当自身情况符合上述法定免赔情形时,可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产品的制造销售时间、运输工具的相关协议、科研实验的目的证明、行政审批所需信息的证明等,以证明自己处于免赔范围。
(二)若被指控侵权,应及时与专利权人沟通,说明自身符合免赔情形的情况,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企业或个人在日常经营中,要对外观专利相关的免赔情形有清晰认识,在开展业务时尽量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定不侵权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026-01-15 04:13: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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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存在多种外观专利侵权的免赔法定情形,符合这些情形的行为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一是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对该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不侵权;二是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做好必要准备,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三是外国运输工具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按相关协议、条约或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在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侵权;四是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构成侵权;五是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医疗器械,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的,不视为侵权。当遇到涉及外观专利侵权纠纷且不确定自身行为是否符合免赔情形时,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1-15 03:2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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