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且要维持租赁物合理状态。
(二)出租人需向承租人返还已收租金,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该费用与应返还租金可相互抵扣。
(三)对于装修等添附物,未形成附合的承租人可拆除;形成附合的,双方按过错分担损失。
(四)各方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其他损失,按过错责任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