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遭遇盗窃,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管盗窃财物价值多少,公安机关都会受理登记。
(二)了解所在地区关于盗窃罪立案的具体数额标准,可通过咨询当地公安机关等方式获取准确信息。
(三)若盗窃未达数额标准,但有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也可要求公安机关按刑事案件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