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后注销仍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处以单位罚金,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从世界各国立法趋势来看,都已由过去的单罚制逐渐转向双罚制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为原则,这符合各国刑事立法发展的趋势。但单位犯罪情况复杂,在确定双罚制的同时,又规定了例外的情况,即“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而对特殊的单位犯罪又确定了不同的处罚原则,即以单罚制为补充。但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罚制仅指代罚制,而不适用转嫁制。在单罚制中,有的条文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刑法第161条);有的只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第403条);有的笼统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第137条)。这三者中,第一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是同一的,第二种规定中仅指有关的主管人员,而不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的情况一般都是指当事人有犯罪的这种行为,但并不是为本单位牟取利益的,比如说通过单位名义实施的私分国家资产,或者由单位修建的某些工程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提交的财务报表是虚假的,都是直接追究公司的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的,不对单位进行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