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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证人拒绝作证

可以,所谓“拒绝作证权”也称“作证豁免权”,是基于社会伦理、公共利益证人权益等保障的考虑,而赋予证人可依法对已掌握的与案情有关的事实,拒绝向法庭陈述及提供相关证据的一种特殊权利,在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确认,它们在规定公民作证义务的同时,出于保护亲情、职业道德或宗教信仰的需要,而对近亲属之间、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医护人员与患者之间的被迫作证进行了限制。

如新闻记者在采访中获得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有权拒绝披露。医生、药剂师、律师、公证员等人员基于职务获悉的秘密也有权拒绝作证。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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