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当夫妻一方单独处分该股权时的效力认定在实践中并不统一,查阅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发现,不同的审判庭室就此性质的认定也意见纷呈,当然个案的情形并非同构,其中就第三人是否善意的认定也属于重要的考量因素,但其中的裁判倾向性所依据的理念差别较大亦属明显,其中裁判观点如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是股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亦确定为股权转让纠纷。应当适用我国《合同法》、《公司法》的相关调整股权转让交易的法律规范,而不应适用调整婚姻及其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定。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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