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时能否追加夫妻一方为被执行对象要视债务性质而定。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在执行程序中可追加未列为被执行人的另一方。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等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
而若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一般不能直接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若想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实现债权,需另行诉讼,先确定债务性质和配偶应承担的责任,再执行相关财产。
建议如下:
1.执行机构应严格审查债务性质,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避免错误追加。
2.债权人遇到个人债务执行困难时,及时通过另行诉讼明确权利。
3.当事人对债务性质有异议,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