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债权债务专题 > 民间借贷专题 > 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主体是谁

民间借贷不当得利举证责任主体是谁

在民间借贷产生不当得利的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的主体通常是主张存在不当得利的那一方。
也就是说,原告得拿出证据来证明存在不当得利的实情,像自己已经把一定的财产或者利益给了被告,可被告却没有合法的理由得到这些利益,还导致了自己的损失等。
原告得提供借款合同、转账凭证这类相关的证据,以此来证实借款的事实以及款项交付的具体情况。
要是被告辩驳说这不是不当得利,而是其他合法的事由,比如借款、赠与等,那么被告就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去证明他自己主张的合法性。
总而言之,通常是主张不当得利的原告先进行初步的举证,要是被告有不同意见,就需要进一步拿出证据来反驳,双方都得根据自己的主张来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2024-11-23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