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欠条形式完整,能清晰体现欠款事实,即便没有出借人信息,欠条本身仍可能具有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效力,可先保留该欠条作为证据。
(二)当发生纠纷时,持有欠条者一般会被认定为债权人,但债务人若能证明债权人另有其人,持有欠条者的主张可能不被认可,此时需做好应对准备。
(三)为避免后续纠纷,建议补充出借人信息使欠条完整,若无法补充,可收集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借贷关系以及出借人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