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公共场所遭遇意外,先判断管理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履行,可要求管理人担责;若是第三人行为导致意外,向第三人索赔,若管理人也未履行安保义务,可要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二)帮工活动中受害,一般可要求被帮工人担责;若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仍坚持帮工,虽被帮工人通常不担责,但可要求其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因第三人行为受害,向第三人索赔,若第三人无法确定或无赔偿能力,可要求被帮工人适当补偿。
(三)意外由多方过错导致,按各方过错比例要求分担责任;各方均无过错,可与当事人协商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