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若具备以下情形之一,便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
情节严重”,需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其一,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 3 万元及以上;其二,赌资数额累计达 30 万元及以上;其三,参赌人数累计达 120 人及以上;其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
组织赌博,
违法所得数额为 3 万元及以上;其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达 3 万元及以上;其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
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其七,招揽
未成年人参与
网络赌博;其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倘若仅赌资在 5 万元以上,但未达到 30 万元,或许不属于情节严重,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
罚金。然而,具体的
量刑还会综合考量案件的其他情节,像
犯罪人的认罪态度以及是否为
初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