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出于营利目的,若有以下情形之一,便属于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所规定的“
聚众赌博”,应当予以
立案追诉:
1. 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抽头渔利的数额累计达到 5000 元及以上;
2. 组织 3 人及以上参与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 5 万元及以上;
3. 组织 3 人及以上进行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 20 人及以上;
4. 组织 10 名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中
收取回扣、介绍费。
倘若只是参与赌博,通常的
治安处罚标准是:赌资较大的,可被处以 5 日以下
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并处 5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