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不一定就是
职务侵占的
被害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借助职务之便,把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倘若股东是依据合法的
股东权利与程序来参与公司事务的,并且没有
利用职务之便去侵占公司财物,那他就不是职务侵占的被害人。
然而,要是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特定职务,像掌管财务等,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这种情形下,该股东就有可能成为职务侵占的
犯罪主体,而公司就成了被害方。
总之,要判定股东是否属于职务侵占的被害人,就得看其行为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
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