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合同未签就先收钱这一行为未必属于
欺诈。
在法律范畴中,欺诈指一方有意向对方告知
虚假情况,或者有意隐瞒真实情况,从而诱导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倘若收钱方具备合理依据(像行业惯例,或者双方有过口头约定后续会签订书面合同等)而先收取款项,并且确实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意图和能力,那么就不属于欺诈。
然而,若收钱方从起始就没有履行任何义务的打算,编造理由在未
签合同的情况下收钱,并且拒不归还或者挪作他用,这种情况可能构成诈骗,诈骗属于
刑事犯罪的范畴;倘若只是在民事方面违背了诚信原则,那么可能构成
不当得利,受损方可以要求返还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