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证据不能随意拘留嫌疑人,若只是传唤,一般不超十二小时,重大复杂且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超二十四小时。这要求执法人员严格把握传唤时间界限,避免超期传唤。
(二)依据法定紧急情形先行拘留但无证据时,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讯问被拘留人。若发现不应拘留,应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
(三)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需逮捕的,应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检察院在七日内作出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要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