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进行
起诉离婚时,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也就是说,倘若被告的住所地(
户籍所在地)在重庆,通常就可以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要是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就向经常居住地(被告离开住所地到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不过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基层人民
法院起诉。
要是夫妻中有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能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倘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要是没有经常居住地,就由原告起诉时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