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框架内,对于税收
滞纳金的收取通常并无明确的上限设定。
具体来讲,税收滞纳金是指作为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缴纳或解缴应缴税款,自滞纳税款发生之日起,每日须额外支付滞纳税款金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值得强调的是,滞纳金加收的起始日期与截止日期应当是从法律、行政
法规所规定的,或者由税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到期第二日开始计算,直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解缴全部税款为止。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例如由于税务部门自身的工作失误致使纳税人少缴税款,则无法对该部分税款进行滞纳金的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