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及开设赌场
罪名的案件,其从被捕之日起至法院予以裁决的整个过程,会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及
证据收集状况等诸多因素而存在差异。
通常来讲,自
逮捕之日起到
侦查羁押期限结束之前,期间总计不得超过两个月。
然而,如遇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仍未能结案的情况,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允许延长至一个月。
在侦查程序告一段落之后,涉案材料将会移交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检察院的
审查起诉期限通常设定为一个月。
对于那些
情节严重、错综复杂的案件,可以适当延长至15天。
检察院一旦向法院正式
提起公诉,法院应在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在两月之内做出判决,最迟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被
判处死刑、存在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或具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所述情形之一者,需经上级人
民法院批准,方可延长至三个月。
因此,总体而言,开设赌场罪名的案件从被捕之日起至最终判决,通常需要经历数月乃至一年左右的时间,但具体的时间跨度难以精确预估。